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452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林芳瑀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壹仟玖佰參拾捌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0年12月7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
號: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
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95年8月起各筆
本金結算至95年12月17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新臺幣(下同)
4,391元及費用1,44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
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
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
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
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3452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朝香 431│自民國 095年│至民國 104年│年息百分之十九│
│ │66107 │0000000000│12月 18日 │8月 31日止 │點七一 │
│ │元 │900 │起 │ │ │
│ │ │ ├──────┼──────┼───────┤
│ │ │ │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 │ │9 月 1日 起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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