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3376號
KLDV,105,司促,3376,2016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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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376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致誠
債 務 人 林美娜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貳仟捌佰貳拾肆元,
    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五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九‧九四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分,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貳仟肆佰捌拾元,
    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二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一‧四一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
    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伍仟陸佰貳拾貳元,
    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九‧四一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
    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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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