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3350號
KLDV,105,司促,3350,20160525,1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35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王浩宇(陳雪惠之繼承人)
      王浩銘(陳雪惠之繼承人)
兼法定   王進慧(陳雪惠之繼承人)
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等應在就繼承被繼承人陳雪惠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
  付新臺幣參拾玖萬柒仟陸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
  二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