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3121號
KLDV,105,司促,3121,20160530,1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121號
債 權 人 方金城即吉凌土木包工業
債 務 人 唐聰隆
      蔡成華
      蔡成富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一)債務人唐聰隆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肆仟壹佰參拾
    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蔡成華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肆仟壹佰參拾
    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唐聰隆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肆仟壹佰參拾
    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