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08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童姿絨
余寶貴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余寶貴、童姿絨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
陸仟壹佰捌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
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童姿絨前就讀經國管理暨健康學院時,邀同債
務人余寶貴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共8筆(
其中編號6~7已結清),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403,08
2元,依就學貸款約定債務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
伍後滿1年之日起分144期,每滿1個月為1期平均攤還本
息。
(二)詎債務人童姿絨於民國105年1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償
,迄今尚積欠本金256,188元及利息、違約金未還,雖
經債務人一再催討,仍未還款,依借據之約定任一宗債
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
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余寶貴為連帶保證人對本
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3080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余寶貴、童│自民國104年1│至民國105年0│年息1.76% │
│ │256188│姿絨 │2月01日起 │4月07日止 │ │
│ │元 │ ├──────┼──────┼───────┤
│ │ │ │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62% │
│ │ │ │4月08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余寶貴、童│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56188│姿絨 │1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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