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752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債 務 人 蕭銘輝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肆仟壹佰伍拾壹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
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
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收
以四期計算為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壹仟貳佰柒拾壹元,
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肆佰零貳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
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賠償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鄭心怡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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