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合約效力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51號
KLDV,104,訴,51,20160523,2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1號
原   告 明揚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銘輝
訴訟代理人 曾吉林
上列原告與被告基隆市山海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確認合約效
力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是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不惟 於停止應終竣之法定事由發生時,不可不予撤銷,即在此項 事由發生前,如法院認為有必要時,亦得予以撤銷(最高法 院26年滬聲字第14號判例參照)。
二、本院前就本件訴訟以本院102年度訴字第267號確認區分所有 權人大會會議無效事件損害賠償事件訴訟(下稱前提民事事 件)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於民 國104年1月28日以裁定命在前提民事事件終結前停止本件訴 訟程序。
三、茲前提民事事件雖尚未終結,惟被告第四屆管理委員會之主 任委員滕春霖與管理委員會間之委任關係不存在,業經本院 102年度訴更一字第3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字第65號 及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891號判決確定,故滕春霖以 第四屆主任委員身分所召集之第五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即 屬無召集權人所召集,第五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完全無決議 之效力,故第五屆區分所有人會議決議選出之管理委員及主 任委員與管理委員會間之委任關係當屬不存在,從而,由滕 春霖以第五屆主任委員身分所召集之第六屆區分所有權人會 議,亦屬無召集權人所召集,第六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 議亦無決議之效力,第六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所選出之 管理委員及主任委員與管理委員會間之委任關係亦屬不存在 ,故本件當選第六屆主任委員之曾秀菁,與被告間之委任關 係不存在,則曾秀菁即欠缺法定代理權,是以,被告目前並 無法定代理人,而無訴訟能力一節,應堪認定,本院認為本 件已無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職權撤銷原停止訴訟程序 之裁定。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俞妙樺

1/1頁


參考資料
明揚通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