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550號
KLDM,105,聲,550,2016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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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550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騰憲
具 保 人 林心汝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
保證金(105 年度執聲沒字第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心汝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林心汝因被告楊騰憲違反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 金額新臺幣(下同)2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其釋放。 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應沒入具 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字第00000000 號),爰依同法第12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裁 定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 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傳喚,無 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經執行拘提無著,致無法執行;又 具保人經通知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 此有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拘票、拘提報告書 及公務電話紀錄表在卷可稽。且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 案執行一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 份 附卷足憑,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 金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藍君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婉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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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