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易字第276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阿義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25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游阿義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 被告已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經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 後,本院合議庭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志祥
法 官 周裕暐
法 官 藍君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黃婉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