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24號
聲 請 人即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訴訟代理人 蘇鈺雅
被 告 昱山農產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吳宏寶
被 告 鍾麗琬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05 年4 月21日
所為105 年度訴字第124 號民事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原告主張「被告昱山農產有限公司於105 年7 月16日即未再依約攤還本息」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昱山農產有限公司於104 年7 月16日即未再依約攤還本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 據聲請人即原告具狀聲請更正,爰依上開法條規定,予以更 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6 日
民一庭法 官 周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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