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82號
原 告 侯水佃
被 告 侯景淵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撤銷贈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4,216,700 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42,7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錦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