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50號
原 告 亞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廷穎
被 告 遠東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國輝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91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
幣19,90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
繳新臺幣19,40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
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 日
民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周瑞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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