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145號
CYDV,105,補,145,20160531,2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45號
原   告 侯慶鐘
被   告 陳秀川
      余火炎
      何清旺
      黃崇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 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 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 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 的價額,使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其補繳裁 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5 月2 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 後5 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5 年 5 月6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 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錦清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