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擔保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5年度,118號
CYDV,105,聲,118,201605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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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18號
抗 告 人 曾雅珍
相 對 人 羅洪菱徽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返還擔保金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
105年4月28日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0  日
         民一庭 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邱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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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