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18號抗 告 人 曾雅珍相 對 人 羅洪菱徽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返還擔保金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5年4月28日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駁回其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0 日 民一庭 法 官 林芮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邱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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