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清字第4號
聲 請 人 鄭琬渝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到 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義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李宗軒
附表:
(一)陳報扶養子女二人,其母即聲請人之配偶有無工作及收入? 說明配偶、依法受扶養之人及其他共同扶養義務人之收入 戶籍謄本、財產狀況並檢附近2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 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如有薪資請提 出薪資單或其他相關證明;如有土地房屋請提出登記謄本 ;如有股票、存款則請提出該股票或存款之證明文件資料)。(二)陳報勞健保費每月1600元,請提出相關證據。(三)聲請人陳報所投保之全部商業保險契約,其等目前價值準備 金多少?
(四)請陳報聲請人、配偶及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是否有領取失業給 付、老農年金、國民年金或者其他津貼或補助?如果有,其 期間、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無任何資料,仍應以 書面說明。
(五)應於5日內補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並預納郵務送 達費700元,如逾期未繳,則駁回更生之聲請。(按債權人 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並扣除繳納 之聲請費1千元。計算式:5人×10份×34元-1千元=700元 )。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依實支數計算 徵收;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