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3年度,89號
CYDV,103,重訴,89,201605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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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89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林挺毅
訴訟代理人 蔡碧仲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偉仁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張文松
訴訟代理人 葉玲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 年7 月14日下午2時30分許,在本院第1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
民一庭法 官 周欣怡
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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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