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5年度,131號
CYDM,105,訴,131,2016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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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131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柏陽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5年度毒偵字第153號),被告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
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行簡式審判程序後,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犯 罪 事 實
一、甲○○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民國104年9月 29日上午11時30分許為警採尿前96小時內,在不詳時、地, 以將海洛因放入玻璃球內燒烤後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海洛 因1次。嗣於104年9月29日上午11時30分許,經警徵得甲○ ○同意後,採集其尿液後送驗,結果呈現可待因、嗎啡陽性 反應,因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嘉義縣警察局中埔分局報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坦白承認(本 院卷67頁)。又被告為警查獲時所採集之尿液,經送驗結果 呈可待因、嗎啡代謝物之陽性反應,此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高雄)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 、勘查採證同意書、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各1份在卷可參 (警卷4至6頁)。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 一級毒品罪。被告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毒品之高度 行為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前因多次竊盜案件,經本院判 處徒刑確定,甫於104年4月1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 銷視為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 按,其於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 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⑴國中一年級肄業,所受教育不高;⑵肝硬化 ,沒有辦法工作,家境貧寒之經濟狀況;⑶有二個哥哥、五 個姐姐,入監服刑前由被告三兄弟輪流照顧母親,已婚,4 名未成年子女現由外公外婆照顧之家庭狀況;⑷於102年因 施用毒品之觀察、勒戒後,卻仍為本件施用毒品犯行,足見 其欠缺戒除毒癮,邁向正途之決心;⑸本件尿液中被檢出可 待因1560ng/mL、嗎啡13080ng/mL之高濃度陽性反應;⑹犯 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輝興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佐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喬琳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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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