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528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志慧
具 保 人 蘇佩玉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
證金(105年度執字第7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具保人蘇佩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志慧因詐欺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由 具保人蘇佩玉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 ,爰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 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三、查受刑人楊志慧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本院指定保證金額1萬 元,具保人蘇佩玉於民國104年12月14日提出上開金額之保 證金後具保在案,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1份在卷可稽。 茲受刑人因上開案件經起訴,並經本院以104年度嘉簡字第 1651號判處被告犯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 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而移送執行,然受刑人經傳 喚未到、拘提無著,經檢察官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到案執 行而未到案等情,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執行傳票送達證書、拘票、拘提未獲報告書,以及臺 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通知具保人沒入保證金通知暨 送達證書等件在卷可稽。受刑人顯已逃匿之事實,應堪認定 。揆諸上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唐一侼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怡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