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5年度,35號
NTDV,105,除,35,2016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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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35號
聲 請 人 吳鴻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1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25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2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永祥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曾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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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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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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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 葉坤土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104年10月27日 │ 170,000元 │ KW0259438 │ │
│ │ │份有限公司東埔里分│ │ │ │ │
│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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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