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5年度,264號
NTDV,105,司繼,264,20160530,1

1/1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繼字第264號
聲 明 人 張孟傑
上列聲明人陳報被繼承人張政光之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明人因其被繼承人張政光(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
  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南投縣國姓
  鄉○○路000號)於105年4月29日死亡,聲明人開具遺產清
  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聲明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
  、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
  院。
三、凡被繼承人張政光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
  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
  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張政光之遺產負擔。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請先核對被繼承人資料,如有錯誤請先通知本院更正,如無誤後
,請於7日內將本裁定全文登載當地報紙1天,將登報證明送院備
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