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76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林翔瑜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郁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捌萬肆仟肆佰玖拾肆元,及
其中新臺幣柒萬伍仟柒佰參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三
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按逾期第一
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逾期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
陸佰元,逾期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柒佰元之違約金,㈡
新臺幣肆萬零參佰柒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陸仟肆佰柒
拾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
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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