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310號
NTDV,105,司促,2310,2016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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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31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黃妮妮
債 務 人 黃炎輝
債 務 人 林語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萬伍仟貳佰柒拾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二點六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黃妮妮前就讀私立文興高中學校時,邀同債務
  人黃炎輝林語蔓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2筆,
  合計借款本金55,652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後滿
  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
  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
  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
  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按本借
  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黃妮妮自民國105年02月0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
  務,迄今尚欠本金25,270元整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
  約金,雖經聲請人再催討,仍未還款,債務人黃炎輝、林語
  蔓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狀請 鈞院鑒核,
  迅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
   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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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