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230號
NTDV,105,司促,2230,2016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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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23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江泰豐
債 務 人 高嘉絃
債 務 人 高俊結
債 務 人 蔡桂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萬壹仟柒佰柒拾玖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
  分之二點六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高嘉絃於民國(下同)98年就讀仁德醫護管理專
  科學校時,邀同債務人高俊結蔡桂蓮為連帶保證人訂立就
  學貸款,借據額度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整,按各學期
  就學貸款合併計算實際動用借支228,236元,約定借款人該
  階段學業完成或休學日或退伍日(即103年07月01日)一年後
  之次日開始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期攤還時,除自逾期日
  起按約定利率計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息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
  ,按本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等自應還日105年02月01日起,未履約攤還本
  息,尚欠201,779元及請求事項所列之利息、違約金,迭經
  催討無果,依約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
  息時,即喪失分期攤還權利,借款視同全部到期,應全部清
  償。
  (三)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
  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
   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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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