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75號
原 告 許傑森
訴訟代理人 郭蒂律師
被 告 簡素貞
訴訟代理人 廖宸和律師
複代理人 羅憲宏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27日所
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標題欄中關於「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記載,應更正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標題欄中關於「臺灣南投地方法 院民事判決」之記載,有誤寫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 定」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永祥
法 官 鍾淑慧
法 官 李怡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