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343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柏岑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5 年
度執聲沒字第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四年度偵字第一三九七號被告陳柏岑違反商標法一案,扣案仿冒「adidas」商標之長袖T恤壹件,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柏岑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 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 年度偵字第1397號為緩起 訴處分,於民國104 年5 月8 日確定,已於105 年5 月7 日 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件扣案仿冒「adidas」商標之長袖 T 恤1 件,係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單獨聲請宣告沒 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 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次按違 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 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上開所涉違反商標法第97條前段之販賣仿冒商標 商品罪嫌,業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 年度 偵字第1397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時間為1 年,於104 年 5 月8 日確定,緩起訴期間自104 年5 月8 日起至105 年5 月7 日止,被告於緩起訴期間未經撤銷緩起訴處分等情,經 本院核閱該署104 年度偵字第1397號、104 年度緩字第335 號、104 年度緩護命字第59號、105 年度執聲沒字第34號等 卷宗屬實,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足稽 。查本件扣案之「adidas」商標之長袖T 恤1 件,經鑑定為 仿冒商標之商品,有訂單、存款明細查詢、「阿迪達斯公司 」委託「唐朝知識產權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內政 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二中隊扣押物品清單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查詢結果及中國信託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4 年3 月13日中信銀字第00000000 000000號函暨被告上開金融帳戶資料各1 份、被告於露天拍 賣網站上以「andy6367kimo」帳號刊登販賣上開商品訊息之 網頁列印資料及仿冒商品之照片4 張等附卷可稽,均屬侵害 商標權之物。從而,本件經本院審核相關卷證,揆諸前開法 條之規定,足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宣告沒收。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鈴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蕭秀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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