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317號
NTDM,105,聲,317,20160511,1

1/1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317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逢盛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逢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逢盛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2 年6 月,在法務部矯正 署臺中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5 年5 月6 日核准假釋在案, 爰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等規定,聲請 其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 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 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 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於101 年間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 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790 號判決分別處有期徒刑 7 月、4 月確定(下稱第①②案);於102 年間因過失傷害 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交易字第150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下稱第③案)。上揭第①至③案,嗣經本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877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又 於102 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訴字 第469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下稱第④案);於同年 間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訴字第412 號判決 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下稱第⑤案);於同年間因施用第一 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訴字第548 號判決處有期徒 刑1 年確定(下稱第⑥案);於103 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 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訴字第265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0月 確定(下稱第⑦案)。上開第④至⑦案,繼經本院以104 年 度聲字第5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6 月確定。其於10 2 年10月9 日入監接續執行前揭案件,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 105 年5 月6 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在案 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5 年5 月6 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 署臺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在卷可稽, 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凱傑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儀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2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