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交易字第1號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蔡崑皇輔 佐 人 蔡春梅選任辯護人 黃柏霖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捷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書慶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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