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過失致死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交重附民字,104年度,13號
NTDM,104,交重附民,13,20160530,1

1/1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3號
原  告  陳宜靜
      陳三甫
      陳季汝
      陳宜温
      陳釔蓁
      陳柳汶
共同訴訟
代 理 人  曾信嘉律師
被  告  陳憲彬
上列被告因104 年度交易字第110 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煜
               法 官 林信宇
               法 官 林雷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雅淩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