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臺東、成功簡易庭(民事),東簡字,104年度,284號
TTEV,104,東簡,284,201605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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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東簡字第28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野
訴訟代理人 文志榮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臺東縣太麻里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程正俊
訴訟代理人 王政佳
      呂源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5月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人之上
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6,988元【按上訴人請求返還土地之
面積,與該地段當期公告現值之乘積計算。計算式:122.49平方
公尺×1,200元/平方公尺=146,988元】,是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
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日7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趙彥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憶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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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