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補字,105年度,87號
TNEV,105,南簡補,87,2016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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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補字第87號
原   告 許曉莉
被   告 楊人維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人維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0,
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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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