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補字,105年度,81號
TNEV,105,南簡補,81,2016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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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補字第81號
原   告 盧進財
      盧文欽
      盧育晟
上列3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振銘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威捷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復未於起訴狀載明系爭訴標的之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
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
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若原告
無法陳報價額,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本件訴訟標的
之價額為新台幣165萬元,原告應繳納之裁判費為新台幣17,335
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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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