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5年度,466號
TNEV,105,南簡,466,2016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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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5年度南簡字第466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郭正煌
被   告 蔡清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2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玖萬玖仟捌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四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 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90年6月26日與萬泰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萬泰銀行)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 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詎被告自94年5 月25日起,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 被告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如下:㈠本金債權:新臺幣(下 同)299,852元;㈡利息部分:⒈給付期限前之利息計算期 間及利率:就前述本金債權自94年5月13日起至94年5月24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⒉給付遲延後之 利息計算期間及利率:就前述本金債權自94年5月25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 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萬泰 銀行於94年10月27日將其對被告之前揭債權讓與原告,並於 95年5月25日登報公告。為此,爰依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 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起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 示。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小額 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契據變更約定書、交易紀錄一覽、債權 讓與證明書、登報資料各1份附卷為證。又被告對於原告主 張之事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本院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 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四、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定訴訟適用簡易程序 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余玟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李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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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