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嘉南供電區營運處
法定代理人 林安志
代 理 人 莊鈞淋
代 理 人 吳良富
代 理 人 陳怡郡
被 告 帝泓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禎嘩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南小字第447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
民國105年5月10日上午9時48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簡易第二十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何清池
書記官 莊月琴
通 譯 張惠雯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陸仟柒佰元,及自民國一○五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莊月琴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莊月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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