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105年度,345號
TNEV,105,南小,345,20160523,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小字第345號
原   告 永誠諮詢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述廉
訴訟代理人 胡倧豪
被   告 李春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26 日裁定命原告於十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該項裁定 已於105年3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 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郁淇

1/1頁


參考資料
永誠諮詢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