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小字第130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李水忠
被 告 曾國華
被 告 唐凱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八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姝妤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