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徵收法律關係不存在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5年度,245號
TPBA,105,訴,245,2016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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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45號
原 告 周鴻桂
訴訟代理人 楊一帆 律師
被 告 內政部
代 表 人 陳威仁(部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張倩維
 曾芸玲
 陳學祥
參 加 人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代 表 人 周永暉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徵收法律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應輔助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 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緣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前臺灣省政府交通處鐵路局,以 下稱參加人)辦理縱貫線鳳山溪橋(北端)重建工程,需用 新竹縣○○○○鄉○○段○○○段0○號等37筆土地(包含 原告所有湖口鄉鳳山崎段鳳山崎小段48地號等21筆土地), 並附帶徵收其地上物,前經臺灣省政府民國(下同)75年5月 29日(七五)府地四字第147463號函呈准予徵收,並奉行政 院75年6月5日台(75)內地字第416912號函准予備查徵收, 及請臺灣省政府本於職權逕行核處特許先行使用,經新竹縣 政府75年7月8日(七五)府地用字第9223號公告徵收。本案 工程嗣後經參加人檢討因作業錯誤,致新竹縣○○鄉○○○ 段○○○○段00○號等35筆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包 含原告所有湖口鄉鳳山崎段鳳山崎小段48地號等19筆土地, 尚有49及51-4地號2筆土地維持徵收),業經99年4月28日內 政部土地徵收審議委員會第234次會議決議准予撤銷徵收在 案。嗣後原告於104年7月30日主張原核准徵收處分違反比例 原則及授權內容,而有無效情形,及新竹縣政府提存不合法 而有失效情形。案經新竹縣政府及參加人擬具相關意見報內 政部審議,經104年12月23日內政部土地徵收審議小組第99 次會議決議:「應無徵收失效及無效。」經內政部105年1月 6日台內地字第1051300824號函復新竹縣政府,嗣該府以105 年1月11日府地籍字第1050008460號函復原告。原告不服, 為確認系爭土地徵收法律關係不存在,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查參加人為系爭土地徵收之需用土地機關,經擬具徵收土



地計畫書等資料而報請主管機關核准本件土地徵收案,是本 院認參加人有輔助被告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蕭惠芳
  法 官 侯志融
法 官 陳姿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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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