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5年度,206號
TPBA,105,訴,206,20160518,1

1/1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06號
原 告 大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文正
訴訟代理人 鄧為元 律師
複 代理 人 施南瑄 律師
被 告 經濟部
代 表 人 鄧振中(部長)
訴訟代理人 賴素娟
參 加 人 金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鍾淳名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公司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金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參加人於民國104年7月27日申請改選董事監察人等變更登 記,經被告認符合規定,以104年7月27日經授中字第104335 87920號函(下稱原處分)准許變更登記,三名監察人其中 一名登記為「缺額」。原告不服,主張系爭登記監察人一名 「缺額」係漏列登記原告為參加人之監察人,乃提起訴願, 經遭駁回,遂提起本件撤銷訴訟。經查,參加人係原處分變 更登記之申請人,原告提起本件撤銷訴訟,如獲得勝訴而原 處分遭撤銷後,系爭監察人一名登記缺位登記為原告,原告 是否為參加人之監察人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 自有使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8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本 仁
 法 官 蕭 忠 仁
法 官 林 妙 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 育 伶

1/1頁


參考資料
金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