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衛生管理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4年度,344號
TPBA,104,訴,344,201605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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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44號
原 告 紅象食品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呂東諺
訴訟代理人 葉建廷 律師
黃任顯 律師
被 告 新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朱立倫
訴訟代理人 朱月如
張十力
上列當事人間食品衛生管理法事件,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本院
104年度訴字第344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判決書主文第一行「原處分」之記載,應更正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 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胡方新
法 官 鍾啟煌
法 官 蘇嫊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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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紅象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