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05號原 告 鴻裕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王鴻文(董事長)原 告 上禾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蘇枝榮(董事長)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秀夏律師(兼共同送達代收人) 翁林瑋律師被 告 新竹縣政府代 表 人 邱鏡淳(縣長)訴訟代理人 王寶玲律師 黃雍晶律師 李劍非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事件,業經本院於1054 月21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105 年6 月23日下午3 時(於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9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碧芳 法 官 程怡怡 法 官 高愈杰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何閣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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