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376號
原 告 劉美娥
李綉華
林進村
黃家羚
劉蔡美玉
蔡進村
黃仕竹
周純宜
陳南英
黎氏寧
劉素茶
楊宇泉
上列原告與被告瑞鈦管理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7萬8,999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1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
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胡宏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7 日
書 記 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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