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5年度,376號
TPEV,105,北補,376,2016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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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376號
原   告 劉美娥
      李綉華
      林進村
      黃家羚
      劉蔡美玉
      蔡進村
      黃仕竹
      周純宜
      陳南英
      黎氏寧
      劉素茶
      楊宇泉
上列原告與被告瑞鈦管理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7萬8,999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1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
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胡宏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7  日
               書 記 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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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瑞鈦管理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