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5年度,348號
TPEV,105,北補,348,2016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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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348號
原   告 華欣資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茂倉
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律師
      張琴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柏輝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貳仟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拾捌萬捌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
,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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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欣資產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