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5年度,851號
TPEV,105,北簡,851,201605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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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851號
原   告 潘添福 
被   告 威邁思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孟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11 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 於105年1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詩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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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威邁思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