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6515號
原 告 思賢創意音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賈西禮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孟璁即新四人稱表演域間因請求給付製作費尾
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拾伍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參仟柒佰伍
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
幣參仟貳佰伍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
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閔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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