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租賃物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5年度,6293號
TPEV,105,北簡,6293,20160509,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6293號
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賀俊強
訴訟代理人 黃彰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建安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王忠源間請求返還租
賃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壹拾玖萬參仟陸佰伍拾貳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貳仟壹佰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張閔翔

1/1頁


參考資料
建安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