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6116號
原 告 顏筠庭
訴訟代理人 林帥孝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孫成家之繼承人間給付租金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原告聲請調閱本院71年度訴字第2732號請求調整租金事件卷宗,
以查明孫成家之身分證統一編號,惟前開卷宗已逾保存期限而經
銷燬,故本院無從調閱前開卷宗,是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7 日內提出孫成家之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省略)及繼承系統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和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