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50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仕文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61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仕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仕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高等法院(聲請書漏載臺灣高等法院)、本院裁處 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0月確定,於民國105 年4 月17日 送監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6 年8 月18日核准假釋 ,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 情。
二、查受刑人黃仕文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經臺 灣高等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經本院判處有期 徒刑6 月確定。受刑人於105 年4 月17日入監接續執行,業 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107 年2 月16日,依行刑累 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2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 為107 年1 月21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8 月18日法授 矯字第10601765671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 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 106 年8 月18日,法授矯字第10601765670 號)及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在卷可考。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 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俞秀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芳瑤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