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5年度,2440號
TPEV,105,北簡,2440,2016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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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2440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羅建興
被   告 張光瑞(即李聖秋之繼承人)
      李賢龍(即李聖秋之繼承人)
      李林玉花(即李聖秋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原告應補正目前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理 由
本件原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缺額,尚未經原告依法變更登記,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在卷可稽,爰裁定命原告補正目前法定代理人姓名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劉英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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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