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2440號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訴訟代理人 羅建興被 告 張光瑞(即李聖秋之繼承人) 李賢龍(即李聖秋之繼承人) 李林玉花(即李聖秋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告應補正目前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理 由本件原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缺額,尚未經原告依法變更登記,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在卷可稽,爰裁定命原告補正目前法定代理人姓名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劉英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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