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小聲字第9號
聲 請 人 安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育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元翊設計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尾款事件
,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 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民國104 年8 月7 日修正之法庭錄 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05 年度北小聲字第9 號之法庭錄 音光碟,依其聲請狀之內容,僅記載:「聲請人身份:當事 人、聲請複製之電子卷證範圍:本審電子卷證、聲請交付方 式:郵寄」,並未具體敘明理由,其聲請與前開規定之要件 並不相符,是其聲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首揭法規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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