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05年度,551號
TPEV,105,北小,551,201605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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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小字第55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梁靖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係對於本
院第一審判決其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3 萬2529元部分
提起上訴,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3 萬252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第436條之32第2項、
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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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