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小字第1504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上列原告與被告惠隆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薛啟天、張凱傑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萬玖仟肆佰玖拾柒元,應繳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壹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閔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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